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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两卡”犯罪活动成为当前打击重点,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
近日,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应张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各1张,并将上述两张银行卡及支付密码、手机等提供给张某某及其朋友,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获利2325元。经查实,被告人杨某某出借的2张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金额609563.86元,其中已查明收取的被害人被诈骗涉案款448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工具,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益,导致其经济损失无法追回,应受法律惩处。
法官告诫:生活中且莫心存侥幸,贪图蝇头小利,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赠予他人使用,沦为网络犯罪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