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近日,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纵深推进作风建设专项行动,提升改进机关作风和抓落实的效能,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督办制度》(下称《督办制度》)。
《督办制度》共九条,从督办的主体、督办的主要内容、督办的方式、督办的程序、督办的要求和结果运用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督办任务,规范了督办流程,细化了督办主办部门和承办部门协作机制、催办形式和承办部门及责任人失职行为清单,提高了督办效率。
《督办制度》规定,基层检察院向市检察院反馈情况,应当由本院检察长签字并加盖院章;市检察院内设机构向督办部门反馈情况,应当由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分别签批;紧急事项可先行电话反馈,事后补充书面材料。
《督办制度》规定,对限时未结或未能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的,督办部门将以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紧急、重要的交办件随时催办。对超时限未办结并催办后不报告、不办理交办件的,贯彻重要工作部署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与年度考核、干部提拔晋升挂钩,督促承办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推动形成“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良好作风,更好助推商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作者: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