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6万余元进行整形美容手术,但对术后效果不满,女子认为她作为消费者被美容诊所欺诈,起诉要求3倍赔偿。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曲江法庭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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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份,小张因对自身外观不满意,遂至医疗美容诊所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并在《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随后,该医疗美容诊所为小张开展手术,实施“局麻+笑气诱导麻醉”的手术麻醉。小张因此向医疗美容诊所支付价款6万余元,并开具了相应发票。
后小张对术后外观不满意,与美容诊所发生争执。小张就美容诊所美容服务资质等事宜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小张因与美容诊所无法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其作为消费者被医疗美容诊所欺诈,诊所提供的医美服务对其健康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并要求3倍赔偿。
庭审中,原告诉称,其与该诊所口头订立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询问该诊所负责人该诊所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对方称资质完全没问题。该诊所在不具备手术资质的前提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进行手术的行为构成欺诈。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实施了超越资质的手术和麻醉方式,其提供的《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并未载明告知了手术等级、麻醉方式及是否具有资质的内容,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告知了前述内容的事实成立。
故法院认定被告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原告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欺诈,应承担向原告退还医疗服务费6万余元并承担3倍价款即20余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经审理,承办法官栗德亮确认争议焦点为:案涉医疗美容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应否退还医疗服务费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至被告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原告作为美容就诊者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系生活性消费行为。被告为原告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具有获取利润的盈利目的,区别于以保障性和公益性为目的医疗机构,被告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属于经营行为。故案涉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畴。
且被告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原告在医学专业知识方面则处于劣势地位,二者在医学专业知识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对此,被告为原告进行手术,应在开展手术前对包括实施手术等级、麻醉方式及是否在资质范围等在内的事实应向原告充分告知说明,并就前述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官说,,在具体的接受医美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建议大家做到以下几点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1.选定美容医疗等相关机构时应详细审查核实好该机构的资质、经营范畴等,这里也包括医师的执业资格;
2.在签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服务合同及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时,对其中的各类条约、款项都要认真阅读,不明白或者感觉有风险的地方则应和对方进行咨询、沟通而对相关事宜了解清楚;
3.应及时对相关的票据、合同、服务记录等进行妥善保管,以备出现矛盾纠纷作为证据使用。 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