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自在外的男童与他人养的宠物狗玩耍时,被咬伤面部。宠物狗的饲养人和孩子监护人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022年5月,在没有大人的陪同下,6岁的孙某独自一人在西安某小区广场玩耍。孙某见葛某的博美小狗甚是可爱,便摸了小狗,后随小狗一起去了葛某家中,不慎被小狗咬伤面部,事发后孙某监护人报警。
经民警协调,双方未达成赔偿意见,孙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犬咬伤Ⅲ级。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葛某也矢口否认自家犬咬伤的人。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葛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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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法院高新法庭法官郝佳依法调取了小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等证据,根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小区监控视频、病历记载的事实,结合当事人陈述,显示事发当日被告葛某饲养的博美犬与孙某的接触时间、地点与原告受伤之间高度吻合,认定孙某受伤系葛某饲养之犬咬伤。
葛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开放性饲养方式,未采取安全措施,且在可能产生安全隐患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也未向孙某告知安全注意事项,从而造成孙某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孙某为6岁男童,正是活泼好动而又缺乏危险意识的时期,在孙某外出游玩时,监护人对孙某的安全性应有高度的注意和监护义务,但孙某的监护人却让孙某脱离了监护,使孙某自行与犬玩耍,导致伤害发生,因此,孙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本案双方过错情况,酌定葛某承担70%的责任,孙某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
经法官郝佳与孙某及葛某耐心释法明理,双方认清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萌宠惹了祸,饲养人、管理人都要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遵守所在城市饲养动物的规范,不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宠物登记、动物防疫等措施,出门在外,要为宠物佩戴牵引绳,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要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以身作则,管理、教育好自己的子女,避免因疏忽大意出现意外事故。(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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