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在参加亲子运动会时意外受伤,谁该承担责任?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法官方圆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
(相关资料图)
李某的儿子就读于西安某幼儿园。2022年5月,李某受邀参加幼儿园组织的篮球亲子活动。活动中,他不慎被幼儿传过来的篮球绊倒摔伤,导致左髌骨骨折,住院治疗16天,花费3万余元(含幼儿园已垫付的8000元)。李某认为幼儿园应对其受伤承担责任,遂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在垫付的医疗费外,再赔偿其各项损失5.3万元。
幼儿园则认为,李某受伤系第三人造成,其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应自甘风险,且在李某受伤后,自己出于人道主义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尽到了救助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李某跟随其他家长依次通过活动指定跑道时,旁边的幼儿所传篮球滚至其脚下,致其滑倒摔伤。而活动中应蹲坐在跑道两旁的幼儿,在家长陆续通过跑道时存在爬动、起身捡球的情形,未见到幼儿园老师出面管理制止,现场秩序较为混乱。
被告某幼儿园作为亲子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对设定活动危险性预防不足,未在活动前对家长们进行安全提示,在活动中亦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自愿参加亲子活动中,应当根据活动内容预判可能存在的意外风险,对自身安全负责,对损害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其在通过跑道时,清楚并知晓两侧幼儿会随时传球,但未留意脚下安全做好防范,存在过错,应对自身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兼顾保护伤者合法权益及支持幼儿园开展丰富多样的教学活动的原则,法院酌情判令李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幼儿园承担40%责任,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若组织者已提示活动风险仍参加活动,受到损害需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亲子活动组织者而言,应尽到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告知参与人活动规则及注意事项,并对场地的选择、人员的配备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保障活动参与人的安全。对于家长而言,在享受亲子时光时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是否参加游戏活动,对自身的安全负责。如果组织者已经提示活动风险,家长仍参加,则适用“自甘风险”情形,此时,因参加活动受到损害的,自己需承担相应损失,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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