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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被空调噪音干扰,西安某大厦一租户患上了神经性耳鸣,起诉后,架设空调的洗浴中心赔偿了6000元。
原、被告系同一大厦前后楼栋的租户,两户前后相距不足10米。被告经营了一所保健洗浴中心并在其楼顶架设若干空调外机,实际直线距离与原告家窗户距离不超过1米,由于空调全年噪音嘈杂且持续,原告在租赁期内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后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噪音超标,被告承诺整改,便在空调外机上重新增加一层挡板,但该整改措施并未达到实际阻挡隔音效果且阻挡了原告住所的通风及采光。
原告在长时间噪音干扰后发觉耳朵出现问题,后经医院诊断为神经性耳鸣且终身无法痊愈。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居住利益,并要求被告承担居住期间一半租金和1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西影路法庭郭勇锋法官经审理认为,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照生态环境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于A类房间中1类房屋昼间不能超过40分贝,夜间不能超过30分贝,2、3、4类房屋昼间不能超过4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35分贝;对于B类房间1类房屋昼间不能超过4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35分贝,2、3、4类房屋昼间不能超过50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0分贝。
因被告在庭审期间未申请鉴定噪声分贝,同时对原告提供的关于居住房间噪音测试结果及视频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经审查,原告所居住房间夜间噪音超过50分贝,应当认定为噪声污染。虽被告已采取降噪措施,但并未整改到位,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停止侵权予以支持。
经审查原告所主张的1万元损害赔偿酌情减定为6000元。但原告租金损失与噪声污染无关,不予支持。判决被告完成降噪措施,停止侵权;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
法官提醒:经营者因维持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要安装必要设施,在安装完成后,应观察设备是否会产生噪声污染。确定噪声污染发生后,应对噪音来源进行降噪、隔断传播过程等以减少对他人产生的心理、生理影响。被侵权者遇到噪声污染后,应及时的与商家进行沟通、协商,此后仍无法解决而向法院进行起诉时,应真实预估自身损失。同时,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应积极收集证据、信息。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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