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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8月22日,西安市司法局将西安市民政局起草《西安市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及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23日。
其中,”关于《西安市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提到,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西安市60岁及以上常住人口达207.53万人,占16.02%,人口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
在高龄化加速、家庭结构小型化的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将会对社会发展产生着广泛的影响,而养老服务需求中老年群体最迫切希望解决的就是“吃饭难”问题,如何解决好“吃饭难”问题,让每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已成为西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起草说明中表示,根据2023年立法计划工作安排,西安市民政局在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的基础上,起草了《西安市城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六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助餐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为《规定》的调整范围。并鼓励对闲置的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老年人助餐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老年人口状况、用餐服务需求、服务资源、服务半径等合理设置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未设置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或者设置的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
农村地区优先在老年人助餐需求较多、居住比较集中的行政村设置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其他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结合现有养老设施设置。
《规定》还提出,《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中均明确规定养老服务设施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税费优惠,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进一步明确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华商报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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